信託不但能更有效管理財產,還能教育或改變下一代的行為│蘇文傑律師

2021-03-28


生老病死是所有人不可避免的階段,但死亡在中國傳統上一直都是人們十分忌諱的命題,不少人一談到「分配遺產」都會避而遠之。可是由於近幾十年來經濟發展迅速,人們財富累積愈來愈多,因此愈來愈多人會提早認真規劃自己的財富管理及決定財富傳承的安排。成立信託處理個人資產甚至離世後的遺產近年來成了新趨勢, 除了因為稅務安排和讓資產保值等較為人熟知的好處外,信託還有用作管理或改變下一代行為的優勢。

甚麼是信託?

信託是一種基於信任而產生之委託關係 (trust and confidence relationship)。當信託成立後,信託中資產的擁有權就由委託人 (settlor) 轉移至信託人 (trustee) 的名下管理,同時資產的擁有權 (legal title) 及受益權 (beneficiary title) 將會分開,信託人將會掌握擁有權而受益人 (beneficiary) 則會得到受益權。由於信託資產是獨立存在的,所以委託人任何變故都不會影響資產之存在;而受益人則是透過享有信託受益權獲得利益及信託文件指定的管理權限。

在管理信託資產時,信託人需要承擔信托責任 (fiduciary duty),以受益人最大利益為本履行一般以及信託中特別訂明的義務,包括常規地報告信託在運作中產生的收入和成本。一旦信託人違法了信托責任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法院可以在其司法管轄區取消其信託人身分,而他亦可能受到刑事起訴及審判。

以信託教育及改變下一代

隨著信託的普及化,人們對信託的認知不再局限於城中富豪用以管理財產、避免家族爭產等情況,近年甚至出現了「拜山信託」、「生仔信託」等特別名稱。其實它們並不是一些新的信託類型,只是委託人充分利用信託的特點以達致鼓勵甚至改變下一代行為的例子。

在成立信託時,除《受託人條例》中訂明信託人的法定責任及權力外,委託人可以自由訂定信託條款,當中包括在信託人分配或發放信託資產予受益人時加入不同條件,例如在自己離世後子女需要定時拜祭自己才能獲發生活費,又或是子女需要為家族誕下下一代才能獲分配資產等。這些例子皆說明了即使委託人已離世,他們仍然可以透過信託鼓勵下一代達到上一代對他們的期望。

另外,根據2013年最新修訂的《受託人條例》中第41X條,委託人可以保留在該信託下的任何或全部投資權力或資產管理職能,而該信託並不僅因該項保留而致無效。這說明了只要受託人在信託中保留資產管理職能,即使在信託成立後他仍可以修改當中的資產管理計劃,令以信託管理資產此方式更具彈性。

作者:蘇文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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