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訪問│父向子女「洗腦」抹黑媽媽 8年訴訟不斷終判敗訴罰300萬 律師細數離婚魔鬼細節

2021-12-24


台灣藝人王力宏李靚蕾 離婚 一事熱捲全城,成為大家茶餘飯後的話題。大人之間的感情糾葛,情緒風暴,最可憐的就是「夾在中間」的3個小孩。本港離婚率達48%,位居亞洲之冠,幾乎每兩對夫婦,就有一對離婚收場,父母在離婚程序和訴訟中,孩子面變對親密且信賴的父母婚姻關係破裂,難免深受影響。離婚及家事法律師曹喬菱(Jocelyn Tsao )處理眾多個案,曾有控制慾很強的爸爸,察控並阻止女兒與媽媽溝通,又有爸爸與子女相處時,不斷向他們「洗腦」數算媽媽的不是,甚至處處阻攔她為子女作的決定,把小事鬧上法庭。Jocelyn作為律師代表一方遁法律途徑,就子女安排問題爭取最大權益,當中有甚麼注意事項及魔鬼細節?

離婚 率的逐年攀升

根據政府統計處數字公佈,2019年約有  20,000 宗離婚案件,主要原因,雙方的分歧、經濟糾紛、不忠等。Jocelyn指,10年前她入行時接觸的離婚夫妻主要是50至60歲,他們的孩子大多是10多歲,近年則多了30至40歲的新婚夫妻,而孩子大多只有2-5 歲。不少年幼子女成為父母雙方之間的磨心,或被爭奪的犧牲品,要求選邊站、擔任傳聲筒的角色⋯⋯

父向子女「洗腦」抹黑媽媽 阻攔她為子女作的決定

離婚後,法官大多判予父母擁有共同管養權,一同調適一個讓孩子經歷最少變動的方案,而每一個決定都需要父母達到共識,一旦安排的談判或調解不成功,就需要離婚律師幫忙。

Jocelyn曾經有一個個案,法官把當時6歲的雙胞胎姊妹判給同為律師的媽媽,擁有共同撫養權和全權照顧及管束權,因她是平日主要照顧孩子的人,而「無業遊民」爸爸僅有共同撫養權。當爸爸探望女兒時,向他們「洗腦」不斷說媽媽不是,當媽媽要為孩子作決定時他亦會諸多阻攔,例如女兒想報Hip Hop興趣班,但爸爸不容許報讀,要女兒學芭蕾舞,媽媽和女兒都絕拒其想法,需要由律師介入,到法庭解決。

這位爸爸不協調的行為維持了八年,不斷因為小事鬧上法庭。因嚴重影響家庭日常,法庭判他敗訴,同時逐漸削減他的探視權,由一開始4日,減至2日,最後沒有探視權,更要付上300萬官司費用,而爸爸未有交還訟費便離開香港。

Jocelyn坦言,家庭的事務,最好別帶上法庭解決,一旦家事放上法庭,雙方都會搜索不利對方的證據,對一家人可帶來無可挽救的傷害。父母若能把焦點放回子女,作出讓步和包容,可避免增加訟費及浪費時間。

離婚及家事法律師曹喬菱(Jocelyn Tsao )中學就讀拔萃女書院,其後在香港大學法律系畢業,入行13年,近年更成為獲跨國衛達仕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專責離婚、婚前協議、照顧兒童和監護權,以及財務糾紛等諮詢服務。

離婚後撫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探視權安排

上述提到子女安排,在進入離婚程序之後, 主要涉及三個範疇撫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權,同是最多人混淆其的內容:

撫養權—擁有子女重大決定權,例如子女醫療、教育、宗教等。

照顧及管束權—即同住及平日照顧起居飲食的權利。

探視權—為雙方協議之下,父母與子女保持聯繫,如通訊、探訪、外出等。

法庭的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普遍考慮誰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對父母的依賴程度、經濟能力等判斷以上決策項目。法庭普遍向雙方家長共同擁有撫養權,鼓勵一同參與子女成長。若只有一方獲子女的撫養權,法庭一般都會批予另一方合理探視權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擁有撫養權一方,不可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而決定子女重要事項都要資詢另一方意見。

在照顧及管束權中,存有「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即共同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父母有均等時間照顧孩子。其中一種方法,上星期由媽媽照顧並同住,下星期則由爸爸。優點為孩子可以跟雙方同樣時間建立關係,然而如果父母沒有高度合作,採用相同的養育方式,可能會讓孩子感到困惑。生活細節安排上,如校巴上落地點、功課、複習、課外活動等,若沒有良好合作關係,孩子不能夠順利地在兩個家庭之間交接。

「2255 模式」星期一至二由媽媽照顧,星期三至四由爸爸照顧,星期五及周末媽媽或爸爸照顧,下星期則另一方。(示意圖)

法庭同樣重視子女的聲音

下判決前,除了父母的要求,子女的聲音法庭同樣重視。法庭會要求索取社工調查報告 ,報告由社工進行家訪了解孩子的意願後書寫,用意為保障兒童最佳利益。此外,孩子可提出直接向法院表達意見的要求,但年齡通常最少為11 歲,才會被視為有足夠成熟度表達自己想法。有些極端情況下,小朋友對一方父母有極大討厭,又或虐兒、性侵等個案,法官會委派律師代表說明兒童的意見。

有言社工調查報告是法官的耳目”Eyes and ears of the law”,法官可從報告了解孩子的想法。

判決可翻判

離婚家庭中的子女容易成為父母間的磨心,有些孩子為了討好父母,而壓抑自己內心。Jocelyn分享一個個案,「在社工報告中,女兒表示「我不想見媽咪」,極討厭媽媽,不希望同住和相處。與此同時,媽媽在法庭上顯示與女兒關係良好的證據,例如女兒給自己的畫寫有”Miss you mami”、私下友好的信訊等。其後,母女私下的信訊來往中,會用只有兩個人知道的信訊密碼。當女兒知道同住權判給爸爸時,她用兩人很喜歡的歌曲Sia《Titanium》發信息給媽媽,希望鼓勵她如歌詞中堅強。

夫婦離婚後共同擁有撫養權,而照顧及管束權與同住權判給爸爸,媽媽僅有探視權。(示意圖)

原來,先生礙於對太太的負面情緒未減,把自己的個人情緒加諸在母女關係中,女兒為了表達對同住爸爸的忠誠,壓抑著對媽媽的愛,勉強地表現冷漠,從而嘗試討好爸爸,以為如此父母都不再敵視。女兒不敢與媽媽聯絡,發信息時要非常緊慎,避免爸爸驗查電話時發現對媽媽表示友好的表示。

法官因媽媽提供證據與社工調查報告不相符,決定面見女孩了解她的想法和感受,經了解後女孩不是如此抗拒媽媽,故給媽媽有更多探視權,增加母女相處時間。因此,法庭判下的裁決,父母都可以再次要求提出證據翻案,經律師打官司修定。法庭亦為孩子提供機制,直接向表達想法。

Jocelyn提醒,大家若認為自己能給予建全的成長環境,要盡力爭取照顧及管束權,以免小孩長大後有遺憾,埋怨為何父母沒有盡力爭取照顧自己,又或子女了解到父母不是不愛他,當時曾經有努力盡力,只是爭取過而不成功而已。

離婚後,父母應避免在子女面前展露過多負面,又或表現對對方仇恨和批評,令孩子細膩而敏感的心承擔了不必要的情緒及責任。大人以為孩子還小不懂,但事實上他們比誰都清楚,一邊儘快令自己接受父母離婚的事實,另一邊反過來關顧父母,「我會在爸爸這裏沒有問題的,你不用憂心。」;「如果你覺得孤獨時,可以打俾我。」若父母放下自己感受,盡心盡力追求子女的裨益,也許過住的棱角亦能漸漸撫平。

常見謬誤及保障自己貼士

1.爭取子女監護權的父母,可以做甚麼準備?

在爭取前後,家長要積極參與孩子生活中,都要做一個親力親為的父母。

2. 另一方不忠,是否有利於自己爭取撫養權?

不,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法官主要考慮子女本身的意願、主要照顧者、雙親的財務資源等,衡量各因素對子女本身的利益影響。

3. 若一方在離婚程序中,與子女移民,該如何處理?

擁有單獨監護權的一方雖然可以作出與子女移民搬遷的決定,但仍需要徵求另一方的同意,若另一方反對,他們則須向法院提出制止申請;而兩方有共同撫養權的情況下,若另一方不同意,該父母同樣需要提出搬遷申請,以獲得法庭許可,才能將孩子帶離香港。法庭同樣會以小朋友利益為先,如當地學制與現時本港孩子就讀課程是否銜接、房屋住民環境是否與現時相似、小朋友能否與另一方家長補持良好關係。假如擅自帶走子女移民,可引用《海牙公約》提出申請,簽署國包括美國、歐盟及亞洲等88個國家及1個區域經濟整合組織,發出交還令,子女最快可以六星期回港。

撰文:曾樂瑤
攝影:梁劭臻

部分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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