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黑雨返工可早走?遲到會被僱主扣人工?勞工處提醒僱主3件事︳蘇文傑律師
2020-10-06
剛過去的中秋前夕,天文台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又在今早上班日發出紅色暴雨警告訊號,打工仔們無奈地要在下大雨的情況下迫車返工。
大家又問,掛黑雨的話,已回辦公室之後,又能否立即回家,而上班遲到又會否被扣人工呢?
勞工處今(5日)在發出暴雨警告訊號後,提醒僱主3件事︰
根據勞工處現行《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僱主必須預先與僱員訂明有關颱風、暴雨警告或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以及在其他惡劣天氣下,合理及切實可行的工作安排,過程中要諮詢員工及讓他們參與制定有關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如有僱員因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而影響上班,僱主亦應採取彈性的處理方法。
在惡劣天氣下,僱主需作5種工作安排
1. 上班的安排
2. 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的安排
3. 復工的安排
4. 工作時數、工資和津貼的安排
5. 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必要人員的特別安排
暴雨警告與颱風警告下的3種情況下工作安排
A)警告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
1 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一號、三號颱風警告
一般在僱員應如常上班,如在上班途中遇到實際困難,如道路阻塞、公共交通服務受影響、水浸或山泥傾瀉,應盡快通知公司有關負責人士,而僱主可就個別有需要的僱員(如懷孕或殘疾僱員等),酌情考慮他們是否需要上班。
2 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
除非必要人員外,僱主不應要求其他僱員上班。至於所謂的必要人員,必須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上班或繼續當值,如遇到實際困難未能上班,應盡快通知公司有關負責人士。如僱主安排的接送服務受到影響及沒有其他可行的公共交通服務,僱主應以僱員安全為先,不應要求必要人員即時前往工作地點。
B)警告在工作時間發出
1 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一號、三號颱風警告
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如僱員遇到實際困難未能往返工作地點,應盡快通知公司有關負責人士。
2 黑色暴雨警告
除非會有危險,否則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3 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
警告生效期間,除非必要人員外,不應要求其他僱員上班。如工作地點有潛在風險,僱主應通知他們暫時不要返回工作地點,待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才讓僱員復工。
C)警告在工作時間結束後仍然生效
1 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一號、三號颱風警告
僱員可在工作時間結束時如常離開。如有需要,僱主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2 黑色暴雨警告
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僱主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在安全情況下,按僱員需要,僱主可在工作時間結束時安排僱員下班。
3 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
除非必要人員外,不應要求其他僱員上班。
如果在取消或轉發較低暴雨警告訊號,僱主要求僱員要求立即回到公司,是否違反《僱傭條例》?
現時很多服務都以24小時方式提供,《僱傭條例》沒要求熱帶氣旋信號或暴雨警告訊號期間僱員不用上班。勞工處指引著重僱員安全,僱主可酌情處理,尤其是住在偏遠地方的僱員,儘早安排上下班時間;熱帶氣旋信號期間僱員必須在安全地方,並無提及不用上班。但如果這段時間屬輪班時間(牽涉上下班),理論上僱主必須作適當安排,因為員工上下班發生任何事故,都屬於工傷領域。
在發出熱帶氣旋信號期間,是否計算工作時數之內?
現時條例內並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在取消信號後立即計算員工出席,雖然在情感上不合理,但法律沒有列明有違反情況。但法律列明的「前4後4 」,即熱帶氣旋信號在員工上班前四或下班後四小時懸掛,員工期間發生的事故為工傷,當中有任何爭議,需要靠勞資審裁處裁定。
如僱員因交通問題而缺勤或遲到,僱主因而扣薪甚至解僱,又是否違反《僱傭條例》?
勞工法規定有9種情況下不需得到同意下扣薪,法庭曾裁定遲到不等於缺勤,因此僱主不可因「遲到=缺勤」為由而扣減工資。但如果僱主不想僱員濫用此機制而遲到,可請僱員以工作時數補回遲到時間。至於「扣假」方面,《僱傭條例》列明年假需要得到雙方同意。若僱員不同意扣假,而僱主和僱員因何時放假而有爭議,僱主可行使權利,但需要14天前書面通知僱員。因此這情況未必適用於熱帶氣旋信號相關情況,最可行的解決方法還是要求僱員補回遲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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